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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丰富浏阳市博物馆文物资料和藏品数量,更好地展示地方特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由馆长担任组长,副馆长担任副组长,藏品部、办公室、陈列部、宣传教育部等部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

  此外,工作组特聘请湖南省文物局、长沙市文物局等相关文博专家人员为鉴定员,确保文物征集的质量。

  第三条  藏品征集范围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石器、玉器、陶瓷器、青铜器等)。

  (二)反映浏阳历史文化及人物掌故的碑、志、牌匾及资料。

  (三)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传世文物,包括历代名人字画(含本地区历代乡贤书画家代表作品)、陶瓷器、玉器、家具、古籍善本、碑帖等。

  (四)历代铜、玉、竹、木、牙、角、漆器等工艺制品。

  (五)反映浏阳境内在仕、农、工、商、衣、食、住、行、婚、丧、喜、庆等方面的民俗文物。

  (六)反映浏阳籍将军或烈士各时期的相关物件(包括报刊、照片、奖章、衣物、书信、文件等)。

  (七)各时期存世较少,濒将退出使用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特别是与近现代浏阳地区手工艺品、土特产品等相关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

  (八)反映本地区宗教信仰的实物和资料。

  (九)根据陈列、研究和收藏等的需要,其他类别有价值的文物。

  第四条   征集方式

  (一)捐赠:接受个人、团体、单位捐赠,对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对捐赠具有重要艺术价值的精品文物的捐赠者或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二)购买: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出售的原则,对收藏机构或个人的藏品进行购买。我馆组织专家对拟购买的藏品进行鉴定估价,参照市场因素,与收藏者协商议价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予以购买。


  第五条   征集程序

  (一)凡有意无偿捐赠的,由藏品收藏人向我馆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联系,登记拟捐赠藏品名称、类别、数量等相关信息,由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对拟捐赠藏品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的藏品由征集工作办公室报请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有重大价值或者珍贵藏品由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邀请上级文物鉴定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藏品进行鉴定评估。经审查通过的,由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与捐赠人签订《藏品捐赠证明》(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并办理交接手续,由藏品部对接收藏品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二)凡依个人意愿有偿转让其藏品的,审查程序如本条第一款。经审查通过的,由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与藏品所有者签订《藏品转让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并办理交接手续,由藏品部对接收藏品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三)凡在有偿征集过程中产生相关费用的,需经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出具《藏品转让协议书》(复印件)、藏品入库登记(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性文件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六条   藏品交换

  由藏品收藏人向我馆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联系,登记拟交换藏品名称、类别、数量等相关信息,由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报请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通过的,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与藏品来源方签订相关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并办理相关交换手续。

  第七条 资料管理

  文物征集过程中所收集到的所有资料,应在征集当天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并在征集回来后当天办理完毕登记入库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列入文物总登记帐和分类登记帐,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藏品档案和藏品信息卡制作。

  第八条 经费管理

  每年年初做好文物征集经费预算,报馆领导审批。征集前期的设备采购、征集过程中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征集到的藏品的有偿收购、文物鉴定费用等均要登记详细,费用从单位文物研究费用中支出。

  第九条 凡根据本办法征集所得的藏品,我馆有义务对藏品进行安全科学保护和保管,并进行陈列、研究、宣传等方面的合理利用(寄存藏品在征得寄存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馆所施行的其他藏品征集工作的相关性文件中,凡与本办法有冲突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皆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地址:湖南省浏阳市道吾山西路189号浏阳市博物馆(邮编:410300)

  联系人:朱殷    0731-83652595

  邮箱:liuyangbwg@163.com


藏品征集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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